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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离不开责任政府银须草

农丁农业网 2023-06-01 17:54:25

依法治国离不开责任政府

◆各级政府既是执法者,也可能在行政案件中成为被执法者。在这其中,责任观念都必须一以贯之——依法行政,要有责必究;违法行政,也要认"责"服"法。

因违法拆迁,吴川市樟铺镇政府于2006年被判令赔偿被拆迁者损失13万余元,但该判决至今未能获得执行。2014年10月,当地法院强制冻结了樟铺镇政府在信用社的账户(12月4日《南方农村报》)。

整篇报道中,最让公众忍俊不禁却是樟铺镇委书记那句"镇府也是弱势群体"的喟然之叹。自然,在根深蒂固的官僚政治中,如此声音因其反"常识"意味总显"另类",不免被当做个别官员的矫情之态。不过,如果将其作为这位官员的一面之词,则"镇府弱势"之说充其量是一种"特殊而真实"的表达,虽听起来有些"雷人",却实在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如果一直揪住这句话大做文章,舆论很容易陷入另一场非理性的鼓噪与狂欢之中,对于本以法治精神为主题的这场官民纠纷而言,这样做显然"跑了题".况且,当下乡镇政府究竟弱不弱势,问题本身便难以厘清。言其弱势,上述吴川案例自是有力佐证;而言其强势,"山西一乡党委书记酒后带队砸饭店"等事件又可为之做注。弱势也好,强势也罢,都必须放在具体情境中"有一说一".否则,这种感性证据与感性证据之间的对冲,只会进一步撕裂社会共识。

解剖吴川案例,至少有两点比"镇府弱势论"更具普遍意义——其一,樟铺镇政府之所以对赔偿一事一拖再拖,除了主政官员缺乏法治观念之外,镇级财政当下的尴尬状况也是背景因素之一。乡镇政府处于政权体系末梢,权小责大、事多钱少问题,在不少地方已是一系列政治社会矛盾的重要根源。在行政诉讼中,乡镇政府固然是独立而适格的诉讼主体,但毋庸置疑,无论是权力授受关系,还是资金来源渠道,其都在更多意义是被动的受事主体,而非具有完全能力的主动行为者。特别是,在目前行政赔偿案件仍较罕见的情况下,赔偿费用责任分摊中已然存在很多盲区。2011年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也就是说,此案中,相对于樟铺镇政府为何不履行赔偿责任的质疑,人们更需追问的是当地财政有没有为支付可能出现的国家赔偿预留一定的预算资金。

其二,樟铺镇政府之所以长期拒绝赔偿,除了对责任认定至今存在异议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某些官员心存"法外政府"的侥幸观念和"能推就推"的敷衍意识,而二者皆源于"责任政府"在基层政治生态中远未成型。所谓责任政府,简言之,就是行政机关必须能够为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损害承担弥补和赔偿的义务,如其拒绝赔偿,司法机关或其上级部门有权并能够对其进行纠正。而现实情况却是,在相当一部分行政诉讼案件中,一方面部分被执行的公权部门恃其特殊地位,认为没有人能奈之如何,因此堂而皇之地做起"老赖";另一方面一些主政官员大施缓兵之计,将包袱甩给下一任便"万事大吉".正是因为国家赔偿资金在执行层面存在来源不明晰的可能,加之某些地方官员仍对"责任政府"概念懵懵懂懂,类似吴川案例这样,很多行政赔偿纠纷最终被拖成了一笔糊涂账。须知,各级政府既是执法者,也可能在行政案件中成为被执法者。在这其中,责任观念都必须一以贯之——依法行政,要有责必究;违法行政,也要认"责"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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